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12号
广东信永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唐义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英耀支持电子设备批量回收,因你下落不明深圳英耀支持电子设备批量回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深圳英耀支持电子设备批量回收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预交融资租赁款人民币10721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3437.18元深圳英耀支持电子设备批量回收;2、被告返还与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深圳英耀支持电子设备批量回收的《租赁协议》原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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