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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杭州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服务经济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深圳光明交换机收购办公电脑的积极作用,传播律师职业的正能量,由杭州市委政法委、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普法办、杭州文广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市法学会联合主办“杭州律师十大影响力案件(2012-2016)评选活动”自9月开展以来,受到了业界的普遍关注,活动通过律师自荐、各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协各联络处积极推荐等方式,征集到众多符合条件的各类案例。

  从12月4日起到12月23日,杭州电视台影视频道将对入围此次评选活动20强的案例进行每日展播,12月19日将开通微信投票通道,观众可以为自己心中的十大影响力案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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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谈判解决争端 护航基础设施建设

  承办律师: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金鹰 陈姣娣

  

  项目业主及项目公司

  就补充协议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10日,浙江省发改委批复同意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西广场区块配套设施项目西广场工程采用BT方式组织实施,并由上海建工和长峰公司联合体实施。

  期间,项目公司曾单方面宣布停工,经过沟通后补充了部分协议,内容涉及对设计、监理方的管理、桩基范围调整增加工程量的承担、站房西侧50米范围不能移交要求顺延工期等内容。后经会议讨论决定项目业主让渡19亿元贷款额度给项目公司,BT回购款支付保函调整为由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为其出具回购款支付承诺,项目公司也不再开具相关履约保函,并签订备忘录。

  2011年7月31日,因双方就项目公司提出的补充协议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项目公司以施工许可证为办理为由再次宣布停工,并正式发出停工通知。市领导及市建委组织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纠纷的处理办法,但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当中存在不同意见,项目公司与项目业主之间也未能就B、D盾构区域补充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谈判陷入僵局。

  掌握正确的方法和指导思想

  才能克服难点,降低损失

  案件的难点在于,在处理争议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就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部门提出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项目公司及长峰公司的巨额违约责任;还有部门主张先行解除合同,移交施工场地,确保西广场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公司及长峰公司方面坚持BT合同的解除与场地移交、造价结算及索赔等问题一并解决,但该要求势必对西广场工程的工期进度造成严重影响。双方的谈判陷入僵局。

  金律师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后,即刻赶赴相关地点了解案情,并于当天下午就提出了“变更、解除、索赔”三步走的处理方案:一是合同的变更。当时工程的停滞影响到了地铁的正常运营遂决定将B、D盾构区域从合同当中划出交给地铁施工单位去实施;二是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和场地的移交分别用了17天和一个半月时间;三是结算和索赔。待工程造价审计完成后,最终确定索赔方案,签订工程款的结算协议。

  

律师金鹰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金律师运用了麦肯锡方法(一种管理学思维方式)迅速地理清了法律关系,把握主体并提出的“坚持以当事人优先”的原则,而该原则在几个关键点上的处理上发挥了较大作用,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金律师选择了将合同的变更与索赔作为分开的两个方案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既确保了工程进度,也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只有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抓住重点,更好地说服对方进行有效的配合。”金律师在案件结束后的总结中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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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五水共治” 勇做金融产品创新先锋

  承办律师: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钱育新 陈建春 毛志英

  

  响应号召

  助力“五水共治”

  为建设美丽浙江,浙江省委、省政府将“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防洪水、抓节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需重点突破的改革项目。金融支持是“五水共治”战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自提出“五水共治”后,省内各地市“五水共治”各类工程普遍面临了资金上的难题,主要表现在工程资金来源较单一,多为财政支持、银行贷款和社会捐款,这些渠道提供的资金量距离各地市计划推进的各类项目所需的资金仍有较大缺口。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金中心”)是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省委省政府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及相关产品交易平台。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是浙金中心最早入库的律师事务所,也是浙金中心“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法律服务的先锋和主力军。浙金中心于2014年6月在全省率先推出2014建德“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从资金上极大地支持了当地的“五水共治”项目建设。此后,钱育新律师团队又先后为兰溪、桐庐、南浔、吴兴等地 “五水共治”建设项目在浙金中心平台发行金融产品提供法律服务。截至2016年10月,钱育新律师团队为浙金中心平台发行的“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共计9个,产品募集规模37.46亿元。

  探索互联网融资

  平衡收益与风险

  “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是浙金中心推出的第一个金融产品,为浙江省金融机构服务“五水共治”开创了成功先例,其挂牌、销售、流通转让、交割结算等全程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控制都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专业性要求。如何保证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交易架构合法合规又兼顾产品收益风控控制,是摆在钱律师团队面前的最大难题。为此钱律师团队做了大量细致而艰苦的研究论证工作,最终确定了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整体交易方案。

  首先,浙金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到发行人、担保人、资金监管银行、合格投资者、受托管理人等多方主体参与,其背后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任何一个交易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影响到整个产品交易。因此,钱律师团队根据浙金中心的业务交易规则,设计合理的产品交易结构,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力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促进各项产品的成功发行。

  其次,由于融资产品通过互联网发行,在保证产品本身合法合规的同时更要注意交易的安全性。为此,钱律师团队在对项目的前期审查、筛选中既要考虑到发行人的项目收益是否可覆盖定向融资计划的本息,又需通过资质审查等环节考察发行人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正是因为深圳光明交换机收购办公电脑他们的坚持原则,恪守底线,勤勉尽职地开展法律服务,使得各项工程得以有序地实施、推进。

  推进“五水共治”

  共建美丽浙江深圳光明交换机收购办公电脑

  钱律师团队为浙江“五水共治”项目建设开创了互联网环境下新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出一条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融资模式,同时拓展了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展示了律师在深化金融创新、助力经济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和价值。

  该金融产品的推出,极大调动了民间资本参与“五水共治”建设的积极性,建设项目募集了必要的资金,得到当地政府、融资方的高度认可,实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方共赢,为浙江省“五水共治”战略的顺利推行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法律服务成功基础上,高朋律师又为浙江多地的“安居工程”、“特色小镇”、“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有力地保障了各地市经济建设。

  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是中国梦和美丽中国在浙江的生动实践。钱育新律师团队立足浙江,切实将法律专业知识服务于基础建设、经济发展,堪称行业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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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之战 究竟谁动了谁的奶酪

  承办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罗云 姚小娟 周琳

  

  中兴一波三折的胜诉路

  2012年3月31日,华为公司通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销售平台购买了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制造、销售的交换机。华为公司认为该交换机侵犯了华为公司申请的名称为“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专利权,故在同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中兴公司经对比测试后认为不构成侵权。第一次庭审后,合议庭认为本案涉及通讯方法发明专利,只能通过鉴定才能知晓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决定由北京紫图鉴定中心鉴定。但由七名国内顶级专家组成的鉴定组最后仅就华为公司提出的组网方式进行分析与评述,而没有分析中兴公司的组网方式,从而认定中兴公司的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罗律师团队和中兴律师团及中兴技术部的精心分析后,成功说服法院决定不采纳鉴定报告,认定中兴的这款交换机不构成侵权。华为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2月13日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了华为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这场通讯巨头之战以中兴胜诉落下帷幕。

律师罗云

  推翻鉴定报告

  判断方法专利侵权成难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罗律师团队在接手本案后,首先要攻克的便是专业知识的难点。本案的对手是强大的华为公司,这对代表律师的技术理解能力及法律分析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罗律师组织团队通过向中兴公司的法务团队了解、向专家请教等多种渠道,从各个方面学习、吃透所争议的技术关键点,并最终提出有效代理意见。罗律师在案后的总结中说道,“我们只有先自我提升,跟上客户的脚步,超越客户的认识,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第二个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应用环境特征在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作用。理工科出身的罗云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不同应用环境下呈现截然不同的技术方案。在接手案子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罗律师团队和中兴公司技术部、法务部开了多次电话会议,并多次在中兴基地进行封闭讨论,最终在法庭上将技术语言转换成法律语言,向法官深度剖析专利方法侵权的应用环境要素,并成功说服法官接受己方观点,最后在一审、二审中获得胜诉。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2720号民事裁定书中特别指出,对于虽然未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常见和普遍的运行换将和操作模式,应当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

  其次在于如何推翻北京紫图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报告。很多人认为在诉讼中鉴定意见对一方不利,就意味不利方败诉。其实不然,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只是一种法定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予以采纳。罗律师团队在大量实验的基础上总结了四点:

  1、中兴的组网方式更加安全、经济,是业内惯常的组网方式;

  2、中兴在开发、测试中不会使用华为的组网方式;

  3、中兴在开发测试中只对惯常的组网方式进行测试;

  4、说明书没有推荐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组网方式。

  认为华为在本案中的组网方式是专为本案刻意搭建,从而成功推翻了鉴定报告的认定意见。

  “中”“华”之战

  推动了司法实践发展!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采用鉴定的方式的确能帮助法官断案,鉴定机构给出的书面鉴定意见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本案法官打破了惯例,勇于质疑鉴定意见,这是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的有益探索。

  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对律师、法官提出了拷问。王江桥法官(原杭州中院法官,也是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在本案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灵活地运用了国际通行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只要产品有一种不侵权的用途,就不能主观推定有错”,其判决结果得到双方及业内的一致认可。没有纠纷就没有进步的空间,正是有了华为中兴这样的案子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的发展,推动司法实践的进行,让司法跟住社会发展的步伐,让企业在相互博弈中都能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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